中山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发放200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通告

  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〈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(财建〔2002〕742号)、广东省财政厅、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《转发财政部、商务部关于2005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有关事宜的公告(2005年第3号)的通知》的有关规定,现将200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

  一、对2004年报废的车辆,补贴范围为:2004年1月1日—200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、拆解的,使用年限在8—10年之间(即注册登记日期在1995年1月1日—1996年12月31日期间)的大型载货、大型载客汽车;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4000元。

  二、大型载货汽车是指总质量在4500KG(千克)以上(含4500KG)的载货汽车,以及准牵引总质量在4500KG(千克)以上(含4500KG)的半挂牵引车;大型载客汽车是指乘座人数(包括驾驶员)在19人以上(含19人)的大型载客汽车。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、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大型载货、大型载客汽车范围。

  三、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,请于2006年3月21日至3月 31日向中山市经贸局提交以下凭证办理申请补贴资金手续:

  1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。

  2、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》第三联原件及复印件。

  3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。

  4、单位证明(报废机动车属单位所有)或者车主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。单位证明需列明补贴资金申领经办人的具体情况、申请补贴资金的报废汽车的具体情况、单位的开户银行账号并加盖单位公章。

  5、贴资金申领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
  特此通告。

  二○○六年一月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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